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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判决香港执行 | 19年互认安排下的新发...

2025-02-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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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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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拥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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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两地法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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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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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和内地属于两个法域,分属不同的法系,不同于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实行普通法体系。

     

  2. 两地的法律渊源并不相同,在内地,法律渊源主要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与协定。而在香港,法律的组成主要有基本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条款作出的解释)、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成文法(条例、附属立法)、部分中国习惯法及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两地的法律组成有显著的不同。

     

  3. 两地的法院体系也十分不同。香港的主要法院包括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在内)、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及终审法院。而在内地,法院主要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同时专门人民法院也是内地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4. 内地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再审制度。而香港的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由此可见,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存在诸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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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两地间的司法协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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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判决香港执行 | 19年互认安排下的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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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两地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PEA)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贸往来与合作不断深化,香港和内地的贸易总额呈现上升趋势,近几年已达3000亿美元,两地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密切往来流动,由此也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的民商事的法律纠纷。在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两地公民和企业对两地的跨区域司法协作有了更高的需求,内地判决如何在香港执行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民商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先后共签订了6项司法协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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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司法协助安排

主要内容

是否生效

1999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进行。送达的司法文书类型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生效法律文书等。送达程序依送达地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时间限制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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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内地执行仲裁地在香港且适用的是香港《仲裁条例》的香港裁决,以及香港作出的临时裁决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

2006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互认安排”)

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生效判决。

2016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两地互涉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

2017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2019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生效判决基本都被纳入到了互认的范围中,包括金钱判项与非金钱判项,同时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部分的民商事案件都得到了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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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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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亮点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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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共31条,对适用的判决范围、类型,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以及救济途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比2006年的协议管辖互认安排,内地的判决在香港得到互认和执行的判决和判项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19年的安排,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生效判决,包括金钱判项与非金钱判项,基本都被纳入到了互认的范围中。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内地判决能否在香港法院得到认可还存在另一问题,就是根据香港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 条例》,申请在香港被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必须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在Chiyu Banking Corp Ltd v. Chan Tin Kwun [1996] 2 HKLR 395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域外的判决必须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final and consclusive),而在内地,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抗诉时,内地法院也就必须要重审,即使这个概率很低,但是也说明了中国法院保留了改变其判决的权力,因此内地的判决不具有终局性。此后,Chiyu Banking Corp Ltd v. Chan Tin Kwun成为先例,此案的判断标准被香港法院随后的案子所遵循,如Tay Cuan v. Ng Chi HCA 5477/2000。因此,当债权人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时,常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该判决的不可推翻性容易被香港法院提出质疑,从而无法在香港得到认可和执行。

 

2019年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不可推翻性上有所突破。该安排第一条就规定了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只需是“生效判决”即可。而其第四条更是进一步的对什么是生效判决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使得“最终及不可推翻”不再成为一个障碍,内地判决更能容易地被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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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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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第七至十条对两地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如何进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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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法院:在内地,是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高等法院。

     

  2.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 申请书;

    2) 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4) 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5) 身份证明材料:

       a)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b)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3. 申请书中需要列明: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2) 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3) 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4.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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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聘请香港律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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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在实践中分属于两个环节,认可是执行的前提,当一个内地生效的可执行判决在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登记得到认可后,内地判决就在香港拥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不同于判决在内地的执行程序,在香港,判决能否得到强制执行主要是依靠债权人能否积极且及时地采取申索行动。

 

由于2019年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仍有待香港完成本地立法才能生效,目前,内地判决想要在香港法院得到执行,仍需依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或普通法的规定获得执行。同时,即使之后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生效,也并不会影响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关于内地判决、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的普遍方案可以参阅本所的另一文章《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普遍方案》 。

 

针对债务人在香港的财产类型不同以及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可选择强制执行程序也会随之不同,这个过程往往要求债权人对香港法律有充足的认识。如前文所述,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截然不同,中国内地实行大陆法,而香港地区适用的是普通法,香港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遵循或参考相关的判例,而香港律师均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学习和训练,熟悉普通法的原则与先例,其高水准的专业服务更能帮助客户有效且准确的解决问题,节省客户的时间和金钱同时,在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在某些案子中,债权人或会需要寻求大律师的专业服务,而大律师又必须经事务律师转介才能被聘用,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资源充沛,能有效地为客户转聘其他专才,亦能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在19年安排正式生效后,抑或是现在,债权人想要使其在内地的生效判决可以在香港得到执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应该委托或聘用具有相关经验及良好声誉的香港律师。经验丰富且专业水平高的香港律师可以更有效率地帮助债权人确认债务人在香港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资讯,并向香港法庭及时申请相应的命令,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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