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子面临拆迁时,按商业用房还是住宅补偿?补偿程序是否合法?这不仅是被拆迁人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拆迁中所有问题最终指向的焦点。近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张敬格和崔积慧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征拆案件,悉心指导委托人在磋商中合理表达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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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的房屋位于青岛市某区,该房屋为国有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郑某的父亲,其父在房屋内从事经营。其父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郑某,并继续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2007年8月29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一直未给予安置补偿。经过多次诉讼,仍未落实补偿。之后,郑某委托信凯律所张敬格律师和崔积慧律师向青岛市某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该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于2022年1月受理、10月作出裁决,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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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信凯律所张敬格和崔积慧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住宅还是非住宅这一问题应予查明。
首先,涉案房屋为某区房管中心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根据郑某提交的证据,郑某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于1998年10月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将涉案房屋公有住房改做铺面房屋,公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并收取了变更费用。对此青岛市某区房管中心对该证据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而青岛市某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仅依据承租单认定涉案房屋为住宅,证据不足。
其次,关于涉案房屋上的阁楼问题。在郑某承租的建筑面积为20.66平方米的房屋之上,还有110平方米阁楼。按照项目拆迁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住宅房屋带有阁楼或地下室,而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表上未载明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就是说,该阁楼需要评估后给予补偿,而青岛市某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以“该阁楼在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中并无记载”为由不予进行补偿的行政裁决,明显不符合上述拆迁补偿方案相关规定。
综上,律师认为,青岛市某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作出的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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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请求。
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某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二、责令该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依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郑某裁决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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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提示
1. 我国房屋按照用途一般可分为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不同的用途房屋拆迁安置标准也不同。 如果是商业用房,拆迁方应当按照商铺的性质来进行补偿。
2. 如果房子是商铺,而拆迁方只按住宅补偿,那就一定不要签字。同时要保存好工商登记等相关材料,这些都是以后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除了房屋补偿,还可以要求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3.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感觉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那么欢迎联系信凯律师,专业团队有能力、也有成功经验,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张敬格律师,信凯律所执业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理事,曾经担任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秘书长,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信凯律所行政法与征拆委成员,擅长行政法与征地拆迁业务,并且擅长行政法与民事交叉领域法律业务,办案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为全国的被拆迁人撑起一顶法律之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被征收户的合法利益。
张律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诉讼实践经验,做事情细致谨慎,精益求精,多次参加全国类法学讲座。承办案件细致严谨,既善于从宏观上把握案件重点,选准突破口,又体察细微,以严谨的态度维护着社会正义。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婚姻家事|老龄法律服务|刑事辩护
崔积慧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西师范学院法学学士。崔律师性格踏实沉稳,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亲和力佳,擅长在咨询中引导当事人定位自己的真实需求目标。崔律师在承办当事人委托时一直秉持“诚信为人,踏实做事”的理念 ,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全心全意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与信赖。擅长办理行政征收和拆迁、婚姻家事等案件。
专业领域:行政征收|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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