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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从一则案例看商业秘密的范围与要求

2025-01-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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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们审查顾问单位的合同,以及处理公司和员工劳动合同等事项时,都会写明要求相关主体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下面我们从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去了解下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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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1022日,孔某入职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孔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孔某在职期间不得设立或参股其他经营同类行业的公司,不得将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外泄。

但是合同签订后不到三个月时间,孔某便于2020117日注册成立了山东盈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并持有该公司90.91%的股权,该公司与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同类行业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孔某利用在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之便,将掌握的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客户介绍给山东欧曼德矿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由此给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孔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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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孔某利用在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的销售工作,掌握客户信息之便利,将原告的客户介绍给其他公司订货,并且以掌握原告公司价格的优势,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出售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致使原告与其客户未能达成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亦承认,其将原告公司设立的微信“进账群”“办款群”披露于关联公司,上述两个群,能够清晰的看到原告的相关交易价格、客户信息等,故该行为亦是对原告经营信息秘密的侵害。因此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内容、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孔某赔偿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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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包含例如权利人与客户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据等,包含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构成了经营信息的秘密点,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

权利人原职工在离职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很多企业发展的核心、关键要素,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事后追责比较滞后,甚至有些损失可能无法挽回。

这就要求公司等相关主体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等书面材料时责任划分明确,公司日常管理中应认真执行保密协议的分级管理,加强员工的用工培训与管理,做好事前的风险防控。如公司有相关的疑惑需要解答、咨询,可及时与我们律所沟通,我们也会尽最大的努力保障您的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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