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杜莉、郑眯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西藏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协助该企业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据协会统计,已登记但尚未展业的“空壳”私募数量占到69%,为此协会敦促已备案私募在5月1日、8月1日前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否则将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到今年5月1日,有2000家左右“空壳”私募被依法注销,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提交产品备案申请、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延期3个月。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