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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公司法(2018修正)》修订全解读

2025-01-11 0

摘要: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但《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原《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未明确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的情形;其次,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再次,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等。

2018年9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了报经国务院同意的《

二、修订内容

此次《公司法(2018修正)》是对原《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本次修正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修正增加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具体修改如下表对比所示:

道可特视点|《公司法(2018修正)》修订全解读

三、解读

(一)修正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

将原《公司法》142条规定中“(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增加“(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

《公司法(2018修正)》明确回购股份可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使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员工受到奖励或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创造力。更有利于为公司创造业绩。

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价处于低谷时回购,然后把发行可转债的成本锁定于低位,将来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转出。这有利于拓宽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途径,打通公司融资途径,且可转债利息支出较低,能减轻公司的现金流负担,有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二)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根据原《公司法》规定,回购股份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即便是临时股东大会也至少需要18-20天,期间市场变化较大,公司比较被动。《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这一修改,将大大加速决议进程,使公司对市场变化做出更有效的应对,激发市场活力。

(三)延长公司持股期限

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将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放宽至3年,则能减轻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根据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员工需要在一年之内确认,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会直接影响企业当年利润。而《公司法(2018修正)》的142条期限放宽,对利润可以3年分摊,有效缓冲当年利润的影响。此外,持股期限放宽至3年还使得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员工激励的兑现时限变长,可以增加员工稳定性、并且有利于股价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增加信息披露规定

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份回购不设置兜底情形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法(2018修正)》对《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删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

四、结语

从法律和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公司法(2018修正)》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增加、灵活性增强,将刺激上市公司回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优化资本结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有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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