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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不分割,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继承

2025-01-09 0
原告诉称,
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屋;
事实及理由:我与吴某聪相识于1987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吴某辰。吴某鹏、郭某是吴某聪的父母。 2001,我和吴某聪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没有分割房屋。吴某鹏于171995去世;吴某聪于103去世;吴某辰于8去世,2015于去世。由于吴某聪的遗产并未实际分割,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郭辩称我是吴某聪的合法继承人,我同意依法分割吴某聪的遗产。

法院查明,
吴某聪与林某于198756登记结婚,并生育一非婚生儿子吴某辰。吴某鹏、郭某是吴某聪的父母。 2001925月,吴慕聪与林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称“财产已分割,无其他纠纷”。吴某鹏于1995去世;吴慕聪于101995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吴墨尘未婚无子,于201520158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
林某声称,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是北京D公司分配给他和吴某聪的房屋;这对夫妇购买了房子;同年1217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吴慕聪名下;他们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
林的共同财产,并声称提供《自管公房购销合同书》以及购房款发票。合同显示:吴某聪于20001114与北京D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聪购买了涉案房屋,房价为33459元;吴某聪于1111预付了29000元购房款,后补足了购房款。郭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证明的目的。林某提供了涉案房屋的档案材料。该证据显示,吴某聪于2000201514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71217更改了房屋地址;并在计算房价时使用配偶双方的服务年限。 。郭承认证据的真实性。
郭某称,自己并不了解房子的具体情况,但自己在买房时进行了投资。这笔投资是吴慕聪的个人礼物;他认为,涉案房屋是吴某聪的个人财产。郭提供了证人吴某峰的证词。证人作证称,她是郭某的女儿;吴某聪购买涉案房屋时,郭某于19981120给了吴某鹏5000元,并于将钱交给了吴某聪。林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郭提供了证人吴某海的证词。证人证明他是郭某的儿子; 111998,吴某聪买房时,郭某给了刘某35000元,刘某将钱交给了吴某。林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郭某就涉案房屋当前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元;

判决结果
1、吴某聪 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林某继承;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林某向郭某支付1125000元折扣。
2。林某在付清上述房屋优惠后30天内,办理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郭协助。

律师点评
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涉案房屋为吴某聪与林某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人离婚时,房子实际上并没有分割;虽然郭某声称涉案房屋是吴某聪的个人财产,但针对这一主张,虽然郭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未采信郭某的主张。鉴于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吴某聪、林某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其中,吴某聪所分得的财产是由于吴某聪去世所致,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有书面或口头遗嘱,故该份额应视为吴某聪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郭某、吴某辰继承。吴辰去世于吴聪去世后、实际分割遗产之前,生前没有留下书面或口头遗嘱。因此,吴晨的继承份额应转让给吴晨的法定继承人林某。至于房屋的具体分割,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林某和郭某的实际情况,林某继承该房屋是合适的,林某将根据房屋继承情况给予郭某相应的折扣。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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