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先生是浙江省德清县某村村民,在该村东山有一处房屋。2015年X月X日,住得好好的房子被当地城镇管理委员会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将进行强拆。手足无措的罗先生并没有乱了阵脚,冷静之后毅然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王有银主任和王亚范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到委托后的两位圣运律师经过简单的案情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拆迁案件,而且目前仅处于下达拆迁通知阶段,前景明朗较为可观。根据手头现有的资料来看,政府方很有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两位律师对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第一时间启动了法律程序,为罗先生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首先,在通知书的内容上,基于律师的专业,找到了相关法条。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的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本案中罗先生的房屋既不非法、也不违规,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因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该通知书的作出机关存在错误。
其次,在下达通知书的程序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本案中,下达该通知的城镇管理委员会在作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未履行调查程序、未对原告进行询问、调查案件事实情况,也并未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因此,在行政程序上,也存在违法。
最后,律师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城镇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在城乡规划区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权力,因此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
以上是两位律师在申请复议时发现的本案的三大击破点,可以说每一点都足以使得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站不住脚。而复议的结果也确实和律师预期的一样,该地政府认为该通知行文的内容以及下发的主体均不符合违法建筑拆除的规范性要求,因此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