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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动态】河南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2025-01-01 0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名词释义】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岗位管理】 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 《办法》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人员招聘】 3次拒绝上岗不再安置 《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岗位补贴】 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薪酬待遇方面,《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 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 我省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80%以上的收益用于开发公益性专项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监督管理】 建立数据库 实行实名制管理 《办法》强调,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 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文/银新玉) 责任编辑:银新玉 来源:2020.4.13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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