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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2024-12-31 0

9月30日,“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主题研讨会以线上形式顺利举办。本次会议是本年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和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办、点睛网协办的第六场开放论坛。 

研讨会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黄云艳女士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职教授郝作成博士致开场辞,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博士做主题报告,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东波律师、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方晓侯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围绕主题进行了点评和讨论。


“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主持人黄云艳律师


开场致辞

“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郝作成博士发言

郝作成博士首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随后点明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意义,郝博士指出民事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一项关键的司法活动,是当事人真正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途径和保证,事关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信任。执行难是实践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重点修改方向。

主讲内容

“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吴晨博士发言

在主讲环节,吴晨博士从以下十点分享了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背景下对强制执行制度和随之带来的律师业务发展的看法。

1. 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意义

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意味着强制执行不仅仅是诉讼的延续,而且是独立的非诉事件,需要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全国60万律师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推动强制执行制度的依法实施,一方面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2. 目前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体现出了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的分离

若草案得以通过,则明确了审执分离并非外部分离,而是在法院内部实施审执分离,即在分别设立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在执行机构中分设执行法官和执行员。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执行员负责具体执行实施,法官有更多精力处理执行中的法律问题,也要求律师提供更专业的执行代理。

3. 执行依据的调整和变化

在执行依据上,过去在执行中倾向于要求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草案中的执行依据包括了对行为甚至意思表示的执行,且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做了较大变化。律师应关注这方面的规定,并做好专业的储备。另外,从草案对执行依据的调整来看,我国对强制执行采取了职权主义为主、申请主义为辅的做法。依职权主义直接执行主要体现在公益诉讼的执行、保全的执行等制度设计上。

4. 执行当事人变更制度

因为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执行当事人变更是一项重要但需要谨慎看待的制度,对法官和律师有非常高的专业要求。因为在审执分离的背景下当事人的变更是需要执行法官去裁量判断,未来执行当事人变更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

5. 执行调查制度

草案强化了财产报告制度,为财产报告设立了传讯制度且不报告会面临拘留的严重后果,因此律师担任代理人在报告财产时要注意如何平衡充分履行依法报告的职责与规避职业风险。另外,草案明确规定了委托审计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草案如果通过,将会是第一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律。

6.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指对法院做出的执行决定/裁定提出异议/复议的权利。包括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回转。草案对执行救济采取了明确的诉讼化处理的方式,这就给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 执行监督

从草案的内容看,执行监督一章主要是规定检察院进行的执行监督。这就意味着律师要用好检察院执行监督的功能,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尤其是提出检察监督的要求时,律师要对检察监督的要点、痛点以及理由和依据进行充分的了解。

8. 不动产执行

草案第一次对不动产的强制管理进行了规定。所谓强制管理是指:不动产不适于直接执行或变价损失较大的,可以指定管理人对不动产进行管理,以管理收益作为执行对象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后续法院可能像破产案件一样建立不动产管理人库,而律师应该是管理人的主要来源,因此需要加强不动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

9. 参与分配制度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分配逐渐从申请主义向职权主义转变,保障了制度在实务中的落地,律师在执行代理中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执行信息,保障被代理人参与分配的权利。

10. 行为执行制度

包括替代履行、罚款、拘留等妨碍执行的措施,甚至有意思表示的执行。意思表示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视为作出,可以当事人自行执行。



与谈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吴东波律师发言

在与谈环节,吴东波律师着重讲了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草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改变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少,司法解释、法院内部规定多的现状。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执行环节,公正的裁判需要有效的执行保障。其次,草案的出台有助于把执行权关进法律的笼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吴东波律师从其办理的实务中的三个案件为例,指出草案有助于改变实务中法院执行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最后,调查令制度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律师在执行中的调查权,改变目前执行办案人员不足,难以深度调查的现状。


“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前瞻和业务发展”研讨会综述

方晓侯律师发言

方晓侯律师结合自己二十多年来的法院工作经历首先分享了自己对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介绍了20年前的方律师提出的执行五项原则:执行有据;执行分权;禁止滥用强制执行权;依法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救济。接下来方律师提出了这部草案在实践中要解决问题的方向,包括从审执分离上看,执行难难在寻人找物难、协助执行难,终本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终结执行会导致执行中的问题越来越多


本期开放论坛从立法、律师实务和法院工作的不同视角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背景下的强制执行制度前瞻、实施前景和律师业务发展等各个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讨论,论坛由点睛网和宸章法律视频号进行了在线直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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