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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2024-12-30 0
在法定继承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义务”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的帮扶和生活上的照顾关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共同生活并不一定就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提到,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就能直接依据本条默认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在实务中,法院还是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经济帮助、劳务扶助等各方面因素。对“主要”这个词进行实质性理解和审查。 如,其他子女确实也都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同住子女不构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直接依据“共同居住”而多分遗产。 再如,老人生活可以自理或本身就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法院不会认可同住子女的主要赡养义务。 但如果老人年龄较大,与其同住的子女势必会承担较多的劳务,法院会认定为同住子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2、子女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其对于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及经济上的帮助应当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除了共同居住的情形之外,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两种情形,对于这两个“主要”的认定,在此前的法院判决来看,需要满足“长期性”和“经常性”。 如,短期的生活上的照料和支付医药费并不构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再如,在外地/境外的子女少数回家/回国照料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但,如果在外地/境外的子女长期提供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且生活在老人身边的其他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在外地/境外的子女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指对长期性经常性地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耗费大量精力陪伴就医、照料生活或在精神上心理上体贴关爱被继承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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