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系某镇新街村的村民,在村里有自己的一个甲鱼养殖池塘和配套房屋,甲鱼养殖池塘的收入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2013年5月,湖南省政府批准了某县龙珠公园项目用地,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3日,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因被告没有与原告达成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原告拒绝腾地。在9月24日,原告的养殖池塘和配套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汉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冯某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Z终获得胜诉判决,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违法。
【办案团队】
【推荐理由】
本案中,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依据的是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之处。程序合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一旦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必然是无效的。然而实践中,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却并不少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素养;另一方面,更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想要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故意为之。在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后,应当像代理本案代理律师一样,善于从程序方面实现对委托人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