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调查范围、监察措施、监察程序进行了明确与廓清。[1]《条例》不仅对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也对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及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应予以关注。
一、《条例》值得企业关注的重点
1、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条例》第三十七条强调了“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并在后续条款中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细化;同时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以及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条例》中对于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的规定基本上覆盖了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及其重要员工在开展业务流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腐败行为,直接要求企业扩张自身合规体系的“防御面积”。因此,企业需对于自身业务开展中潜在的腐败风险予以全方位、全流程地梳理与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构建符合自身需求且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
2、对腐败行为的全方位监察
《监察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具有监察协助义务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组织人事、银行、证券、保险这四类主体。此外,第二款还细化了以上部门、单位协助义务的内容,将协助义务分为三类,即采取措施的协助义务、共享信息的协助义务、提供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的协助义务。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对于腐败行为开展监察工作时,无论是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信息的收集、还是采取措施的方式,均是全方位、各领域的,因此,企业需建立更完备的合规体系以对经营中可能涉及腐败行为的领域实现全面覆盖。另外,若企业及相关员工在未来因腐败行为被监察机关调查,其将面临信息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多样的调查,这对于企业应对监察机关合规调查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监督形式的多元化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则细致地规定了“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群众反映、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开展检查”、“谈心谈话式教育”、“对群众反馈进行专项检查”、“强调做好‘后半篇文章’”、“与其他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等日常监督方法。在如此多元化的监督形式下,若企业存在腐败行为将会迅速暴露,如何建设能在日常经营中有效运作、规避风险的内部合规体系,将成为未来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重点议题。
4、监察权对单位及非公职人员的延伸
虽然《监察法》第三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在其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对监察建议进行了明确:“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权力制约、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监察建议的设置,使监察权由个人向企业外延,是国家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进一步强调,也是联接个案查处与领域治理、治标与治本的重要渠道[2],企业应认识到自身合规体系建设与执行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防范腐败行为的滋生。
《条例》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可以看出目前国家已进一步强化对行贿行为的监管及打击力度,企业面临的行贿行为处罚风险上升,企业需采取强有力的反腐败合规措施予以应对。
5、进一步强调国际反腐败合规
相较于《监察法》,《条例》第六章对于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国(境)内工作以及对外合作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条例》无疑对此作出了回应,表明了当前党和国家对于跨国(境)腐败的高度重视。《条例》对涉外企业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企业应遵循国内相关反腐败规定,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党和国家对腐败分子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另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这就要求涉外企业还需要遵循一系列反腐败国际条约,保证在国际舞台上的合规经营,避免企业在国际层面遭受反腐败合规风险。
二、企业合规建议
《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丰富、细化了《监察法》中的各项规定,也对企业合规带来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企业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自身合规体系的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合规风险。
1、完善企业合规体系
如上所述,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活动时,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均负有协助义务,包括采取措施的协助义务、共享信息的协助义务、提供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的协助义务,这意味着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材料将会汇集,能够产生彼此映射、互相甄别以及交叉核实的作用,最终产生近似于合规性全面审查的效果。因此,企业在开展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开展合规调查,对自身经营可能涉及的合规风险进行全面把握,在制定一般性合规制度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领域具体的合规政策,构建全方位的企业合规体系和合规内审制度。
2、重视事前合规
对于企业而言,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关键就是对于事前合规的建设。完善的事前合规制度,不仅能帮助企业及时识别潜在的腐败风险、对腐败行为有效进行规制,还能在事后证明违法员工的行为并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帮助企业减轻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的严厉程度,割裂员工不法行为与企业之间的责任纽带。
3、规避行贿风险
《条例》与《意见》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长期以来“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3]的局面将大为改变,企业面临员工行贿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大幅上升。有鉴于此,企业在建立合规体系时,不仅要设立合规制度以把控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的风险,也要注重采取合规措施对员工潜在的行贿行为进行风险预防,如对员工业务流程进行合规管控、保障企业合规政策有效落地与运作、大力进行合规教育及合规文化建设等。
4、聘请专业合规团队与法律专业人士
随着企业合规治理的深化,越来越多的领域被纳入了企业合规的要求中,《条例》并非对于企业合规的直接规定,其暗含了数个对于企业合规的潜在要求。对于企业而言,其当下需要的是全领域、全流程、可落地的反腐败合规建设,因此聘请专业的合规团队与法律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内部合规培训、合规风险识别以及应对监管部门执法调查等专业、准确的合规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结合内部合规团队与外部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实时调整、完善自身合规体系,才能有效规避各种市场和政策风险,让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实现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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