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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拆迁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不予回复怎么办?

2024-11-02 0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案情介绍

 
原告毛女士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村民,在该村承包鱼塘,开展养鱼经营。2014年因南昌市实施大象湖景区建设,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大概533亩鱼塘划为了征收范围。根据相关政策,南昌市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每亩鱼塘各项补偿为15.0378万元,但分配给原告的才每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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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一直在积极维权,后来得知村民代表违法在2014年5月15日通过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方案,将补偿标准每亩降低到2万元。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原告认为上述所谓村民代表会议不但通过的决定违法,且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等同样违法。
 
于是在2019年4月9日向被告发出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对2014年5月15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改正。
 
但被告收到后至今未给与任何答复。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责令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村民代表会议改正2014年5月15日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法定职责。

 

 

庭    审

 
被告岱山街道办辩称,被告与青云谱镇施尧村民委员会不属于隶属关系,被告无权也无法定职责责令青云谱镇施尧村民委员会改正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由于本案中诉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己自认是由青云谱镇施尧村民委员会作出,但施尧村民委员会并非隶属于被告,而是隶属于青云谱镇人民政府,原告要求被告责令施尧村民委员会改正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缺乏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对象存在错误。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京云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本应当对原告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施尧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如果有原告反映的问题,应当责令施尧村村民代表会议改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如果没有原告反映的问题,也应当将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原告。
 
但是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对于被告的主张,不应该被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岱山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原告毛风娇的责令改正申请作出处理。
 
公民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在征收过程中,一定要看到应当进行公开的文件,征收一定要依法进行,先补偿后搬迁是基本原则,大家一定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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