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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800万,四川都好旅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告破

2024-10-17 0

“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揭示了企业金融行为的法律风险。此案判决对企业合规经营、公众投资理财有何影响?企业如何防范类似犯罪?公众如何识别投资陷阱?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剖析判决背后的法律意义,以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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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杨春、部长文相、宋朝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800.2万元,未退回金额671.64万元。公司采用养老服务合同形式吸收资金,用于购房、装修及日常开支。三被告人如实供述,李杨春判刑两年罚金五万,宋朝贵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公司罚金十万,并责令退赔671.64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9)川0903刑初160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900MA6264804A,单位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以北编号为物流园-1-21云顶峻墅B型独栋4号和33号至48号,法定代表人李杨春。

诉讼代表人万友文,男,19791025日出生,联系方式。

被告人李杨春,男,19841024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本案,于2018731日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燕,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朝贵,男,19941211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本案,于2018921日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春霞,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杨春、文相、宋朝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4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5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万友文,被告人李杨春、文相、宋朝贵及辩护人余燕、黄松柏、黄春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遂宁地区采用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与投资群众签订《异地旅居养老服务合同》,投资群众以旅居养老的方式向公司缴纳押金,期限3年,公司每年按投资金额6%-10%的比例以旅居补贴的名义发放利息。截止案发,该公司共吸收233名群众的存款800.2万元,尚有671.64万元集资款未退还,涉及218人。李杨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事务进行全面管理。文相系该公司部长,吸收资金161.3万元,从中领取提成费6.703万元。宋朝贵系该公司部长,吸收资金71.66万元,从中领取提成费3.8365万元。

另查明,吸收资金去向①用于购房(桃花山别墅二套)、装修。账面反应5196521.50元。日常开支257734.24元。业务员提成579352.00元以及(借与他人)等共造成实际损失671.64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业务员唐某退提成4万元,田某退提成3万元,谢某退提成12万元,陈某1退提成2万元,宋朝贵退提成3.4万元,宋朝贵、陈某2夫妇退提成4.6万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相脱逃,本院裁定对其中止审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与2017919日受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与20171017日立案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杨春、文相、宋朝贵经通知均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助调查

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被取保时间

5、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及经营范围期限等

6、购房协议证实都好公司购买云顶竣墅两栋房屋价格673万,已支付561万的事实(201762日)

7、银行流水证实都好公司银行进入账及时间

8、都好养老异地旅居养老服务合同证实鉴定时间、责任金额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证人证言

1、陈某1证实我通过他人介绍到都好公司上班,公司法人李杨春,文相、宋朝贵等人是部长(市场部),我主要负责到市区发传单,拉群众拉投资。公司业务开展5个月,有20多名群众入住,旅居业务开展了二次。其具体流程:如果群众要投资,业务员会把先做好的合同给投资人签,上面注明投资额、利息等。金额在1万以上,我介绍了大约15人,涉及金额50万,提成2.6万元。

2、危某证实我在都好公司上班,负责发传单,主要在船山区××××市场××发传单,在桃花山上做活动对群众宣传,让他们把钱投在公司里。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其他没有限制,我大约介绍了二十人,涉及金额40万左右,获提成1万元。

3、唐某、田某、谢某、陈某2证实与证人陈某1、危某证实基本一致。

4、刘某证实我是都好公司股东,占股30%,在公司负责参悟?,李杨春是法人,负责公司全部事情。公司主营业务是养老服务和旅居,业务员发传单,公司搞活动都是为了拉投资人投资。业务员有提成。投资款主要用于购买桃花山的别墅及装修、工资及日常开销等。

5、张某证实我于20162月到都好公司上班,作会计。经营范围是老年人养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等。公司与客户会签订《异地旅居养老服务合同》客户缴纳2万、3万、5万、8万、12万五个档次的养老旅居服务。按照五个缴费档次。客户每年可以享受140024004500720012000元的免费旅游,缴费的客户可以入驻公司在桃花山的云顶竣墅,还可以选择旅游。合同签订是三年。总共收取了800万元,涉及客户223人,收取的服务费用于购买桃花山别墅二栋。用去561万元,120万用于装修,公司日常运营及购物用去60余万元。

6、王某证实20166月,通过他人介绍,李杨春在我处购买桃花山别墅2栋作养老基地。以673万成交,并签订了认购协议,李杨春大概支付了我房款560万。其中100万是现金,其余460万是都好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过来的。

(三)投资人证言

1、何某证实20169月,都好公司在商务区发放传单宣传,可以养老、旅游,先存一定费用可以享受优惠,我于是预存了10万,并签订了服务合同,业务员告诉我,如果不参加活动,一年满了可以领9900元利息和退本金。结果到期后我利息和本金都没有收到,损失10万元。

2、熊某证实2016年上半年,我通过他人介绍说如果有钱可以投到都好公司,不仅可以有利息,还可以入住桃花山养老公寓。我看了觉得可以,就投了8万元进去,收到了利息7200元。本金没有退我,我是签订的三年合同。

3、蒋某证实20166月,我在南转盘附近耍,有一个男子发传单给我,说桃花山上有个老年公寓,现在搞活动,让我去看一看。我就去了。大约有80多人在开会,有人介绍都好公司以后可以有养老福利,唐宽(业务员)就给我介绍,你现在投钱,不仅可以得到利息,还有异地旅游服务,我刚好有6万元闲钱,就投进去了。

4、陈娟、萝利川、陈安明等人证实投资都好公司的情况与何洪川、熊某等人证实基本一致。

(四)被告人供述

1、李杨春供述

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10月,法人代表是我。股东有陈昌富、刘某。都好公司从20166月开始与客户签订《异地旅居养老服务合同》客户按照2万、3万、5万、8万、12万五个档次向公司交纳养老服务费,对于缴纳服务费的客户,客户可以用缴纳的服务费参加公司的旅游和入住公司的连锁养老基地。公司每年按交费标准并分别赠送旅居养老服务。如果客户不参加活动,可折现。以旅居补贴的名义每年给交2万领取1400元、交3万领取2400元、交5万领取4500元、交8万领取7200元、交12万领取12000元。公司从20166月开始组织员工在商务区等地发放传单宣传。公司收的服务费其中561万用于购买桃花山别墅2栋。96万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员提出是服务费金额8%,这8%,总监得1%,销售部长得2%,经理得1%,销售人员得3%

2、文相供述

20164月,我被都好公司招入上班,公司法人是李杨春,我在市场部上班,与宋朝贵、陈某2、唐某等人为部长。负责发传单,拉群众来公司听讲座,公司主要业务是养老服务和旅居服务。我们支付利息的方式是以年息方式支付分六档进行。业务员领取提成费,我大概领取提成5万余元。

3、宋朝贵供述

我是20157月到公司上班,201611月离开公司,公司法人是李杨春,我与文相、陈某1等人是市场部部长,负责管理手下业务经理及养老顾问。公司主要开展养老服务和旅居,我们主要是在船山区××××市场××进行发传单宣传。在桃花山搞活动,让群众放心投钱,支付利息是年息分六档,如一个客户投5万,养老旅居用2万,这2万不领取年息。剩下3万领取年息,我们业务员也要提成,我们也有提成。

(五)指认辨认笔录

投资群众辨认处业务员及经理就是发传单、宣传的人。

(六)鉴定意见

四川中衡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川中安鉴02A[2018]-009号)对都好公司的涉案金额、人数、资金流向、业务员提成进行了鉴定。其具体为:

1、都好公司吸收存款金额8002000.00元,涉及人数233人。

2、资金流向用于购房及装修5196521.50元,日常开支257734.24元,业务员提成579352.00元,陈昌富借款387004.00元。

3、已退回服务费674392.00元,未退回服务费7327608.00元,涉及218人,已支付入住旅居老人利息、补贴583600.00元,支付违约金额27608.00元,现尚有6716400.00未退还投资人。

对以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杨春系公司法人,被告人文相、宋朝贵系公司市场部部长,分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朝贵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杨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杨春的刑期从2020617日起至20226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朝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宋朝贵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责令被告单位四川都好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6,716,400元,对其购买所有的位于遂宁市高新区桃花山处云顶峻墅独栋A户型3号、B户型4号套房、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5.6万元及本院账户内的违法所得3.4万元依法处置后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以折抵上述退赔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建华

人民陪审员  何艳妮

人民陪审员  舒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佳丽

 

【总结】

四川都好旅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800余万,尚有671.64万未退还,李杨春等责任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罚金10万,李杨春获刑两年罚金5万,宋朝贵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半罚金2万,公司须退赔671.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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