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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第三十一条【不以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

2024-10-16 0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不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的变化】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处置 取得产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未经登记,产权不发生效力。

【解说】本条是关于不按照法律行为享有的房地产产权的变更。

产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是交付,各国立法中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从外部观察到产权的变化,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产权变动也可以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依法建造房屋等直接生效,无需经过遵守法律行为。产权变动应遵循一般公开的披露方式,这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交易秩序和安全,特别是涉及房地产产权变动时。

因此各国立法都对此进行了限制。例如,根据德国土地登记法的规定,继承和共有财产制度下权利的取得无需登记即可具有取得物权的效果,但产权所有人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产权。登记; 《瑞士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规定因侵占、继承、征用、强制执行或法院判决而取得的房地产,可以不经登记而取得,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凡是因继承、强制执行、公开征用、法院判决等而取得的不动产、因判决等取得的产权,以及取得新建筑物的委托人因排除期满而取得的产权、国库取得无主土地、因没收而取得的产权等,均可登记在已取得但不能处分的产权中。无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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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保护交易安全,本法明确,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时,不动产的产权应当依法处理。规定必须登记的,未经登记,产权不发生效力。例如,A和B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A原来的房屋归B所有。判决生效时,B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去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此时,B将房子转售。对C而言,C依据B出具的法院判决书与其进行交易。同时,A将房屋转售给D,D依据登记簿上的登记记录认定A为合法持有人。那么B对C的处分能否产生产权效力,C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根据本文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虽然B是房屋的真正主人,有权处置房屋,但如果没有登朗,处置就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C只能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给D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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